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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适格的人士在赌场发号施令转盘技巧

发布日期:2023-11-03 22:27    点击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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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格性的要求是全球各地的博彩业监管中的长期要素。让不适格的营运者或不具资格人士在营运商内部行使行政权力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从负面的社会后果(如问题赌博的高发),到容忍诸如放高利贷、洗钱和甚至暴力等公然的犯罪行为。

应由适格的人士在赌场发号施令。这些或被称为「胜任」的人,应有着相对干净的背景以及必要的技能和声誉,以监管机构及政府可接受的公平及健康的方式展开业务。亦即,「适格」。

我们近期都知道了皇冠不适格在悉尼、墨尔本和珀斯持有赌牌——尽管其在墨尔本和珀斯被授予了两年的宽限期让公司恢复适格性、而在悉尼则是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恢复适格性。过往,某些有犯罪历史或品行不端的人士会被拒绝在赌场营运商内担任重要职位。

没有人会质疑适格性要求是指恰当的措施。而不是冒出的唯一问题则是:「这一定义应去到多远。」尽管显然任何持有赌牌或特许专营权所有人都应当遵守适格性的要求,但该公司的哪些雇员、合伙人及关联实体哪些应受到同样约束,而又哪些不应当?

这个问题至少可以通过定义某些受适格性要求约束的「重要员工」获得部分答案。澳门博彩法第14条第5项规定,以下实体须在批给期间接受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

承批公司

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

管理公司及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

承批公司的任何雇员、间接且单独或共同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与承批公司合作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博彩活动的人士及公司

其中,最为繁琐的是第14.5.2项的规定,即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必须遵守持续的适格性要求。博彩法第2.7条将主要雇员定义为「公司的行政机关成员、公司机关据位人、公司秘书、获授权以公司名义作出法律行为的雇员,以及其他具权限作出人士、财务或业务管理行为的雇员。」

我将这一定义解读为董事会、由CEO领导的执行委员会、公司秘书、总法律顾问、任何经授权人士、及人力资源、财务及营运部门的负责任(他们都会是执行委员会的一员)。要求为承批公司工作的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是个性要求并非不合理,但该要求是否对持股5%的股东具意义?这些股东可能包括被动投资者,他们的雇员与承批公司的日常运营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举例来说,要求上述股东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可能在地球另一端工作——遵守适格性要求,是否合理?

我认为,与其让这些相距甚远的人遵守适格性要求,不如将审查适格性的资源集中在承批公司本身的主要雇员身上,这样才是更好地符合澳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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